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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消费者有权退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10:3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张舵)北京市日前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首次明确了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的,消费者有权退房,且开发商要承担检测费用。这份合同将从3月15日起正式在全市推行使用。

  新合同文本明确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不合格等4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退房,开发商不仅应在约定日期内退还消费者全部已付款,还要支付利息,并承担由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宋广生主任说,这是全国第一份把室内空气质量纳入商品房销售的合同,为贯彻落实国家室内环境系列标准,规范建筑和开发企业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和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近年来,随着广大消费者室内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因室内空气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不断,成为困扰消费者和开发商的一个突出问题。虽然国家在2002年和2003年分别发布实施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但是由于没有具体规范的合同文本,在遇到室内环境问题纠纷时也难以解决,有的甚至通过法律诉讼,可是消费者想退房还是比较困难。2000年12月19日北京宣判国内首例商品房室内氨气甲醛气味案,原告业主刘忠被法院一审判定败诉。2004年2月,历时5年颇受关注的北京现代城业主状告开发商房屋氨气超标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宣判,判决开发公司一次性补偿业主孙某、张某各5万元,两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悉,这一新合同是北京市工商局、市建委经过公开听证后联合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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