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粤、苏三地先后出台类似细则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8:26 东方早报 |
撞了怎么赔?这个饱受争议的话题,昨天下午在上海终于有了定论,而此前全国各地也在纷纷制定相关赔偿细则。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而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机动车一方赔偿额度不超过10%。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江苏省高票通过。作为全国首个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它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司机无责的事故,则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责任的程度,分别减轻机动车20%~80%不等的赔偿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便于操作。 广东省在各地方交通法相继出台的背景下,出台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当前还正在审议阶段,该草案在赔偿标准上与江苏省基本一致。但特别强调“保险先赔”和“按责赔偿”原则。而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即使无过错也需要承担最少1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