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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斟酌仔细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8:28 东方早报

  昨天,《若干规定》以高票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从今年1月15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一审开始,《若干规定》作出了四方面的修改,修改内容涉及条款数量、赔偿依据的原则等方面。

  条款增加一条

  今年1月15日,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草案稿一共只有9项条款,而在十八次会议提交的修改稿里,已修改为10项条款。

  在第一次审议之后,有关部门提出,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在4万元内的赔偿责任,建议单列出来。

  根据1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将条款分拆,原第五、第六条被分拆为第五、第六、第七条。

  赔偿原则修改

  今年1月15日下午人大常委会第一天对草案进行审议后,《若干规定(草案)》的赔偿原则还是“无过错赔偿”,而在2月23日的修改稿里,该原则已经被修改为“严格责任赔偿”。

  从草案稿的文字表述来看,所有关于机动车“有过错”或“无过错”的表述,都被改为“有事故责任”和“无事故责任”。据有关委员解释,“无过错赔偿”可能让机动车司机觉得不公平,没有错,怎么还要赔钱?而现在使用“严格责任赔偿”,就是说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司机行车时有注意义务、避让义务,机动车一方即使无过错也要负一定责任。

  保险简称修改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名称修改,而是厘清了已在上海实施的“第三者责任险”与“强制保险”的性质区别。

  在最初的草案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后,该简称被改为“强制保险”。在第一次审议后,有部门提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纯粹的商业财产险,不同于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将强制保险简称为“第三者责任险”,可能会造成误解。

  减责范围修改

  根据2月23日审议时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草案第七条中对机动车无事故责任的赔偿减免条款,将原规定的“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减免责任范围扩大为“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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