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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辆在沪适用于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8:29 东方早报

  1、外地机动车、行人在上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适用本规定?

  《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确定,适用本规定。”这是指凡是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都适用本规定,而不区分机动车、行人是本市的还是外地的。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是指机动车一方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如果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制度。对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对机动车一方则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

  3、社会救助基金适用范围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创设的一项法律制度,旨在解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负担问题,以便及时有效地救治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上海经各方面协调,已经具备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先行建立这一基金的条件。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或者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三类情况由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但是基金管理机构将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免除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若干规定》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以及与静止状态下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故意,在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也希望事故发生,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不予赔偿;而静止状态的机动车不具有高速运输工具的危险性,所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要是与静止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还是应该按照一般侵权规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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