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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相撞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9:16 解放日报

  第一次,上海针对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一个具体条款,“度身打造”地方性法规。

  为了一个舆论已是沸沸扬扬引发无数争议的话题———机动车与人撞上了,驾驶员无责的情况下,是撞了白撞,还是撞了不白撞,还是照样赔偿巨款?

  争议,是由于人们对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不同理解。不同理解,更造成操作中的许多难题。

  昨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论机动车和行人属本市还是外地,都将适用这一最新规定……

  强制保险 可赔4万

  周师傅这个举动挺怪。

  去年11月18日下午,他开辆重型大卡驶过一路口,正好遇一骑助动车女士在路口左转弯摔倒,左脚被车辆前轮碾伤。

  怪就怪在,虽然那女士称自己是被车撞倒的,但民警现场勘查发现,重型大卡和助动车并没有碰擦的痕迹,再问周围目击者,也都说那骑助动车的女士是自己跌倒的,可是,周师傅面对警察,却一口咬定是自己撞上助动车导致受伤的。

  结果,在二人一致认定的情况下,周师傅与对方承担同等责任。

  这样的怪事,还不止周师傅一人。记者从交巡警部门了解到,进行事故处理时,许多驾驶员都像周师傅一样,主动要求认定“有责”。

  为何?原因很简单:在现行的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中,都是对“有责”进行赔偿,“无责”不予赔偿;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却一直没有明确说法。由于各保险公司险种不尽相同,关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的具体规定以及赔偿比例都不一样,许多保险公司对机动车无责的干脆拒绝赔偿。怕赔不到钱,“周师傅们”自然强烈要求判“有责”。

  这样的怪现象将不再。新规定明确,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人民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赔付。这就意味着,如果损失在4万元之内,无论有责无责,都可由保险公司“买单”。据交巡警统计,4万元的限额可以解决本市约85%的事故赔偿。

  至于与原有险种的衔接问题,市公安局副局长、交巡警总队长朱伟明说,本市很早就实施了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限额是10万元,目前强制险4万元限额已得到本市各保险公司认可,新规定实施后,原保险中的4万元将作为强制保险的限额。

  超额赔偿 最多5万

  如果损失超过4万元,怎么赔?

  去年某地一车主无责撞人,却被按判赔了个倾家荡产,一时舆论哗然。

  新规定明确,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按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主责次责 赔偿有度

  去年8月6日,一女子在浦东罗山路穿越机动车道时,一小型客车不及刹车,致女子当场死亡。

  事后调查,这女子横过机动车道时自己没有确认安全,应负主要责任,而小客车司机也因未及时观察行人动态,负次要责任。可这主次之间,当时并无明确尺度,于是,小客车司机最终赔偿了这名妇女家属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8万余元,另外还自行负担了车辆修理费68000余元。

  就此,一起负次责的交通事故,小客车司机一共赔付了近25万元。

  现在的新规定,对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明确了尺度: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该怎么赔,清清爽爽。

  设立基金 垫付抢救

  不说不知道。市交巡警总队长朱伟明昨透露:仅去年和前年,全市医院每年都有1200万至1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治疗费用,无人“买单”。

  现在的新规定要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解决这一问题。

  规定明确:“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记者昨日获悉,目前这一基金的设立工作已经启动。初步设想,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等。

  朱伟明认为,救助基金的来源,其实并不困难,主要的困难在于,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有一套科学的办法。他表示,本市将有可能委托中介机构来管理基金。

  行人故意 车辆免责

  这个意外太蹊跷。

  去年10月的一天,在某建筑设计院工作的陈先生开桑塔纳上班,快到单位门口时,见前方右侧出现几位行人,已有6年驾龄的他,立即把车速降慢到时速5公里。

  可偏偏还是“意外”发生了,一女子拍窗,大喊“停车”。

  陈先生下车一看,在车的后方,一女子捂着左手哀叫不止,她的女伴则指着陈先生大叫“撞人了”,说是车的右侧反光镜,撞到了她女伴的手,要陈先生要么送“伤者”去医院,要么就赔钱。“伤者”还振振有词道:“你机动车撞了我,就算是我们乱穿马路不对,你也要赔钱。”

  束手无策,陈先生只得拿出手机拨通110,“受伤”女子见状,立刻夺路而逃。民警赶到后听取了陈先生和一旁证人的陈述,初步判断,这起事故,诈骗的嫌疑很大。

  “你不要撞到我,否则要你触霉头!”采访中,不少司机苦恼地告诉记者,一些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人,频频这样“威胁”他们。交巡警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也发现,有些人竟然故意撞车骗取赔偿,而司机为息事宁人,往往赔几百元了事。

  现在,这样的苦恼将不再。新规定明确:第一,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人为本 全面体现

  谢天放(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新规定一共才10条,主要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细化。可是这短短10条,我们所花费的精力却远远超过一般的立法,因为聚焦更要求准确,细化的规定更需要有操作性。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立法法等法律制度对地方立法的规范,地方立法如何选择立法空间,真正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探索的课题。若干规定在这方面作了努力,也是我们地方人大在立法中力求提高立法质量,讲究立法实效的有益尝试。

  刘祥明(锦江出租车司机):我虽然是四星级,上次靠边下客,还是一声哐啷,车后倒下辆自行车。其实,当时我的车已经处于静止状态,对方完全是从后面自己撞上来的,可怕麻烦,我还是300块了事。我另一位同事,前天在浦东开车,路口转弯时冲出一小孩往车上一靠就倒,后面跟着一妇女,上来就要钱,最后也是给了600块。这当然是少数,但的的确确,我们开出租的驾驶员普遍有明显感觉,就是去年5月1日“机动车全责”出台后,自杀的、敲竹杠的多起来了,街上行人乱穿马路的也明显更多。其实,我们驾驶员也是人,“以人为本”应该全面体现。现在上海出台这个新规定了,六个字,合情合理合法!当然了,我们车队上午开会还在讲,不要以为新规定出来了,就可以乱来,行人还是弱势群体,还是要一慢二看三小心。

  利欧(美国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职员):在美欧不少地方,不管路口是红灯还是绿灯,只要车子开到人行横道线前面,就得停一停。当然,行人也比较规矩,红灯停绿灯行,不乱穿马路。所以当撞上时,司机赔偿比例高。但我觉得这不能硬搬照套,这不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这里街上的人,比国外多多了,车与人的比例也远远没有国外高。现在这个新规定,我觉得,挺实际。

  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的基本精神,有两大平衡。一,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也是确立赔偿规定的根本准则。现在这个新规定,就充分体现了“两个平衡”的精神与理念。一方面,它充分尊重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这表现在,它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纵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纵然过错全在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害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均能获得保险赔偿。同时,它又比较均衡地兼顾到了人车双方的利益,还兼顾了保险人的利益,确立了最高赔偿限额。另一方面,新规定也在平衡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中,体现和谐。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交通事故在所难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又不可避免地引发人身伤害。在这样的前提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建立,无疑是一种社会利益的考量。有理由相信,新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公民的守法(交通法规)意识,防范与减少交通事故,具有积极意义。从“撞了白撞”到“撞了不白撞”,再到如今细致地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体现了立法理念的不断进步。这一立法,是对“以人为本”的全面体现,也是对“和谐社会”的一个构建。

  本报记者周文菁 简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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