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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为存单失窃兑现 邮局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9:19 东方早报

  徐先生购买的10张“月月红”有奖邮政储蓄存单1997年被窃。徐先生及时通过公安机关的帮助在邮政储汇局挂失,“月月红”存单的1万元存款没有被窃贼领走。在与邮政储汇局多次交涉后,因存单失窃未能领到钱的徐先生将市邮政储汇局告上法庭,要求邮政储汇局支付1万元存款及300元利息。日前,上海市二中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审判:对徐先生的上诉,不予支持。

  1997年12月,徐先生向浦东新区公安局报案,称他在市邮政储汇局购买的“1997年月月红有奖储蓄”10张存单被盗窃,每张存单面额为1000元,计1万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998年9月向市内各区县邮政局发出“协查”通知,对报窃的存单号码查控。不久,徐先生凭借“协查”通知,与邮政储汇局交涉,要求兑取未被兑换的1万元存款。邮政储汇局以该有奖储蓄存单“不记名、不挂失”,没有存款凭证无法兑现予以拒绝。多次交涉未果的徐先生,于2004年8月将邮政储汇局告到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徐的领钱的诉讼请求。徐不服,向市二中院递上了上诉状。

  法庭上徐先生认为,他虽然失窃了存单,但是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并没有丧失,他和邮政储汇局之间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虽然邮政储汇局事先已告知该存单“不记名、不挂失”,但在事发后,已通过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知,事实上邮政储汇局已经承担挂失止付的义务。现在的情况是公安机关未破案,窃贼又没有前来兑取钱款。徐认为,正是“不记名、不挂失”才导致失窃存单无法查询,这一后果理应由邮政储汇局来承担,邮政储汇局也没有理由凭借不记名不挂失而从中获利。邮政储汇局拒绝对付存单上的存款,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邮政储汇局辩称,“不记名、不挂失”是1997年“月月红”有奖邮政储蓄合同形成的条件。这些在广告和存单上都有说明,无论谁购买该储蓄,事实上就已经接受了“不记名、不挂失”这一条件。没有存单,怎能证明谁是存单所有人?

  邮政储汇局还称,公安机关的“协查”通知不能对10张存单提供足够证明,徐的报案线索只是依据。案子不破,事实不能认定之前,储汇局于徐先生不存在存储关系。

  经查明,邮政储汇局举办的1997年“月月红”有息有奖邮政储蓄经上级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审核批准,是合法有效的。该有奖储蓄简章中曾明确“不记名、不挂失”。邮政储汇局对外将该储蓄开取的奖项连同不记名不挂失作为合同形成的条件予以公示。在储蓄存单的背面也注明“不记名、不挂失”字样。

  二中院认为,“月月红”有奖储蓄办理中,邮政储汇局将开取的奖项连同“不记名、不挂失”等作为合同形成的条件。凡购买此有奖储蓄的公民都应知并接受这一合同条件的制约。因此,凡储户在主张自己的储蓄权利时,都必须以储蓄存单作为权利凭证。徐在提供不出储蓄存单的情况下,要求邮政储汇局给付存款和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徐因存单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仅是为破案工作提供线索,并没有客观的物证加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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