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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意外伤害只能自认倒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9:19 东方早报

  一名7岁男孩在复兴公园玩免费螺旋型滑梯时意外摔伤,公园对此要不要承担责任?去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如果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将不再自认倒霉。昨日,男孩家长状告复兴公园一案在卢湾区法院开庭,复兴公园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事件回放:7岁男孩从滑梯摔下骨折

  2003年11月23日,房女士带着7岁的儿子胡军到复兴公园游玩。下午3时半左右,他们来到公园北区的螺旋型滑梯边,房女士将儿子沿梯子送到滑梯顶,然后回到滑梯口准备接孩子。然而,还没等房女士回到滑梯口,儿子胡军已经从螺旋型滑梯摔下,冲到滑梯口的防护垫上。她立即将儿子送往瑞金医院卢湾分院急诊室,经过拍片诊断,胡军“右股骨中上段骨折”。11月24日,房女士将儿子转往上海市儿科医院,11月27日做了“弹性髓内钉手术”,于12月3日出院。

  事情发生后,男孩家长多次与复兴公园交涉,但始终没有达成协议,公园方面以“滑梯是免费设施”为由,拒绝对胡军的伤害进行赔偿。

  家长: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对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界定。根据该解释第六条,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应当对相关公众的安全给予合理的注意,未尽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昨日的庭审中,复兴公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原告律师虞立祥认为,此案适用于该新司法解释第六条。复兴公园收取公园门票,从事的是娱乐经营活动。而复兴公园的这个螺旋型滑梯属于“三无”产品,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此外滑梯周围没有设置警示牌,也没有专人看护。因此,复兴公园属于“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胡军摔伤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复兴公园赔偿胡军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0799.65元。

  公园: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

  那么,复兴公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复兴公园代理律师辩称,该滑梯是免费使用的,因此不属于“经营活动”。其次,该滑梯并非不合格的“三无”产品,因为该滑梯是上世纪80年代江南造船厂赞助建造的,20多年来也从未发生意外事故。

  此外,对于胡军从滑梯摔落的具体事实,双方仍有争议。原告认为,孩子是在滑下后因惯性冲到护垫以外,导致腿部受伤。而被告则认为,按照医院的诊断书,孩子是从2米多的高处跌落的,因此是由于孩子未正确使用滑梯造成的偶然事故。同时,家长也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应该负一定的监护责任。

  经过1个半小时的激烈辩论,双方同意庭内调解,但是最终对于赔偿金额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表示将在滑梯实地调查取证后择日宣判。

  专家:滑梯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徐士英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复兴公园的免费滑梯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如果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不符合国家的标准,就应该整修或干脆拆除,即使“年代久远”也不能置之不理。复兴公园作为一个盈利单位,如果其中的滑梯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就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胡军的受伤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此外,还要对胡军如何从滑梯上摔下来的事实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双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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