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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抽烟史 患病被拒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9:24 上海青年报

  张先生自认为已戒烟两年,于是在投保单“是否吸烟”栏中,选择了“否”。后张先生患病,当他提出理赔时,被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以有20年烟龄却未告知,违反诚信原则不仅不予赔偿还解除了保险合同的有关医疗保险附加合同,张先生于是将安泰人寿告上法庭。浦东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败诉。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一中院。近日,一中院开庭二审此案。

  本报记者朱勇

  2003年7月16日,32岁的张先生与安泰人寿签订保险合同,投保“888还本两全保险(分红型)”并附加“住院医护补贴定期保险”及“住院补贴定期医疗保险”。在投保书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询问是否吸烟项目中,张先生选择了否。

  2004年2月14日,张先生因患高血压病入住上海市浦南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753元。出院后,张先生依约向安泰人寿请求支付保险金。同年4月8日,张先生受到安泰人寿出具的《解除附加合同及拒赔通知书》,理由为:“张先生自称不抽烟,但在其住院记录上却明确记载有吸烟史且每天要抽30-40支烟。张先生的这一隐瞒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故依约解除《住院医护补贴定期保险》及《住院补贴定期医疗保险》,且不退还保费。

  为此,在同安泰人寿交涉未果后,张先生将安泰人寿告上法庭。在法庭上,张先生称:“保险单上健康告知栏中是否吸烟是代理人阚先生代为填写的,且阚先生就是自己的同事,清楚自己曾有20年的吸烟史,但至今戒烟已有两年。至于病历中的吸烟记录,张先生解释说那是医生填写病史时遗漏了戒烟的事实。此外,投保单上只是问是否抽烟,并没有问及抽烟史,以致已戒烟两年的自己认为填现在不抽烟的事实就可以。安泰人寿则辩称,张先生有20多年吸烟史,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况且张先生在与公司交涉的函件中也承认每日吸7支左右证实了其是抽烟的。据此,公司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有抽烟史是事实。张先生对于自己主张的医生记录错误,以及健康告知栏为代理人代为填写的均未能提供足够效力的证据,故不予认可。据此一审驳回张先生的诉请。一审败诉后,张先生上诉至一中院。

  两方说法

  保单设计是否合理

  在该案庭审中,张先生提出的安泰人寿的问讯条款不明确引起了记者的注意。那么条款是否需要完善?

  张先生:安泰人寿健康告知项目中关于吸烟的询问问卷是:“是否吸烟:若是,已吸烟多少年、多少支每天”。明显不如其他保险公司保单的询问———“您是否目前吸烟或曾经吸烟?若是请告知。您是否已戒烟,若是,请在说明栏中告知戒烟时间及戒烟原因”的条款设计合理。这样一来,经过戒烟已不抽烟的人在填写时就无从下手。此外,对于如果没有烟瘾只是偶尔出于应酬抽几支的人来说算不算抽烟也没有个明确说法。

  安泰人寿有关人员:对于保险单的设计保监会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安泰人寿的条款设计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不同是很正常的事情。条款只是一种形式,并不存在好坏之分,他们的目的都是一个,了解被保险人是否吸烟的真实情况。此外,他们在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吸烟时,是要一般公众均认同该人是抽烟的,不可能把偶尔抽几支的人纳入抽烟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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