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败诉丈夫告律师失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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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9:24 上海青年报 |
本报讯(记者郭颖通讯员李鸿光)与妻子打跨国离婚官司,败诉了却将自己的律师告上法庭,索赔146万。本市静安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方先生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方先生的妻子多年前去了美国,在2000年3月,他的妻子向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兰开斯特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年11月,方先生委托迅峰律师事务所蒋律师作为与妻子离婚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同月28日,飞赴美国的蒋律师聘请美国Kleveland律师事务所JeanalleS.Kleveland律师作为方先生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2001年6月18日,再次赴美的蒋律师以及他转委托的律师与方先生的妻子签订了《财产安置协议、子女监护和抚养协议》,约定双方离婚,方先生的妻子每月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400美元等。2001年7月17日,该美国地方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批准了双方签订的协议。 去年8月上旬,不满判决的方先生以财产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状告上海市迅峰律师事务所和蒋律师,称该律师事务所为获得“有偿代理”业务,误导他去美国应诉,导致其同意接受美国法院按照美国法律解决婚姻关系。他还强调,蒋律师在“履行代理”中,背弃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原则,与对方恶意串通,秘密订立协议,误导美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致使自己家庭解体。 迅峰律师事务所和蒋律师则称,依据美国该州相关法律,方先生若不到庭应诉,将依据“无过错离婚”的原则准予离婚。他们充分保障了男方的权利,也争取到了子女的抚养费等,符合他提出的索赔要求。 法院认为,方先生给予律师的是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该代理行为中含有转委托权。在双方约定的赔偿内容中,注明了美国律师的费用,而蒋律师在美国转委托当地律师代理方先生出庭,符合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的约定。 法官建议 若是方先生本人不同意离婚,其实可以先把离婚诉讼的司法管辖权争到国内法院来,毕竟他与妻子是在国内结婚,而他本人也居住在国内,这在我国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再有,我国公民对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有一个向我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其效力的问题。若外国法院的判决中,有损害我国公民权益的内容,通过这一确认程序,我国法院同样可以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不予认可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