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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失窃”终审被判不能兑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9:24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朱勇通讯员梁宗)本报去年12月1日报道的徐先生状告市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求兑奖丢失的“不记名不挂失”万元邮政有奖储蓄存单已有结果。二中院终审判决徐先生败诉。

  1997年12月18日,徐先生的单位保险箱遭窃。在报案时,徐先生告诉他在同年7月在浦东庆宁寺邮局购买的10张价值一万元的“月月红有奖邮政储蓄”存单也丢失,并提供了记在日记中的存单号码2194246-2194255。第二年9月15日,浦东新区公安局向全市各邮政局发出了协查通知书,要求各单位对报窃号码存单注意查控。

  时至今日,窃案一直未破,存单也至今不见踪影。徐先生拿着公安局协查通知多次到市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求领取存款均遭拒。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得将其告上法院。对此,储汇局的解释有两条:一是他们的储蓄是得到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展开的无记名、不挂失存单,领奖的惟一凭证就是存单。

  法院认为,在该有奖储蓄办理中,邮政储汇局将开取的奖项连同不记名、不挂失等作为了合同形成的条件,凡购买此有奖储蓄的公民都应知并接受这一合同条件的制约。因此,凡储户在主张自己的储蓄权利时,都必须以储蓄存单作为权利凭证。徐因存单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仅是为破案工作提供线索,并没有客观的物证加以证实。因此,对徐先生的上诉,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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