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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富极淫的悲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09:36 东方网

  为富极淫的悲剧

  选稿:上官贤 来源:东方网 作者:陈云发 2005年2月23日 9:21

  旧中国社会向有为富不仁的说法,这多少道出了那个时代的富豪财产来路的不光彩和富了以后不肯为社会行善的实况。现在,靠了中央改革开放的好政策,许多人也富起来了,当然,大部分人靠勤劳靠奋斗致富以后,还在继续进行自己的事业,也关心社会,关心他人。但是,在当前一些富人的群体中,确实也有一些人是患上了一种“毛病”,或者说是追求一种嗜好,叫做为富极淫。

  所谓为富极淫,是指一些富豪富起来之后,拼命追求女色,包养小蜜、嫖娼、诱奸属下女子、或在社会上以钱骗色,等等,据东方网2月22日报道,某地就有个千万富翁,于近日自缢身亡,据其遗书透露,此人生前曾与2000名女子上过床,他曾花100万元包养过一女大学生,在其72岁之时,还包养奸占了一名18岁女孩,并致其怀孕生育,也算是花心不老,至于其为何自杀?我想可能是因为一来钱都用光了,二来因年龄越来越大,在女人身上“干活”觉得力不从心,因而产生出“活着不能干那件事、活下去也没意思”的厌世思想,终于走向自杀。以上此我之揣摸,不知对否?不过,能与2000名女子上床的这杆“老枪”,也算是为中国当代富翁的为富极淫劣迹创造了一个奸淫妇女的“高纪录”,好像他死得亦不冤了,这就叫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某些有钱人对女色的这一嗜好,相信不是与生俱来的。想当初,他们敢吃螃蟹,搞个体经济致富,赚了千万亿元,恐怕那个时候是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乱搞女人的。但后来他有了钱,才开始放纵欲望,终致一发而不可收,把与女人淫乱看作人生的头等大事,才会走向创造纪录的极端,印证了“男人有钱就变坏”的民谚,最后走向生命的毁灭,实在可悲也可耻。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对富裕起来的豪家,还要不要引导他们在社会道德方面遵守规则?要不要有一点措施限止他们在社会伦理道德方面胡作非为的行为?

  某些富翁因为有钱,当过头上常有政协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桂冠,这就不由使我们感到不可理解。这些政协委员之类,竟是一个一贯玩弄女性的衣冠禽兽,他们开会时“协商”什么?这样的人来参政议政,有代表性吗?能参好政议好政吗?在当地了解他们的老百姓眼中,这政协委员的头銜还会有光芒吗?这不是在亵渎政协这个机构吗?所以,对为富不仁、为富极淫的那些富豪,应该不让他们窃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头銜,不准他们入党、进入政府机构部门,这不仅是形象问题,而是权力的保洁性问题,不能让他们再增添对社会作恶作孽的资本。

  其次,限制富豪的淫乱行为,除了道德谴责以外,还需从加强社会法制入手,立法以从严惩处。现在,对一般的非强奸非嫖娼淫乱性行为,好像法律并不禁止,而且更可怕的是,社会也好像渐渐接受了,至于重婚纳妾,若无受害方告诉,也根本没人管,富人几房妻妾和平共处,亦不是鲜见。淫风之盛,腐蚀社会风气,长此以往,道德沦丧。就是西方国家,也不准淫风污染社会,何况是在社会主义的土地上!因此,对为富极淫的那亇群体,应该以法惩办。像一些劣迹斑斑的淫棍,我认为可以采取这样一些法律措施:一是经济重罚,即如他花100万元包养情妇,就罚他100万元,甚至更多一些;对情节恶劣者,让其倾家荡产。因为大凡此类淫棍,无非是臭钱太多,让他多罸掉一些,也许他就心疼了,会收收心。二是比照嫖娼、纳妾重婚,以社会治安有关法律、婚姻法律、刑法上等进行刑事惩处。三是专门立一个法,对一贯以金钱进行淫乱交易的人,比照强奸罪惩处。因为虽然此类性淫乱关系,交易时表面上没有强制手段,但是,男方以金钱作为武器,实质上进行了利诱性的要挟,是一种软性的强制行为。试想,假如不是金钱的强制性作用,18岁的姑娘会任凭巢中立这个72岁的老头子胡来吗?这难道还不是一种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吗?

  巢中立的例子凸显社会不良风气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也显示出法律在一些社会恶行方面的苍白无力。对此,我们又岂能等闲视之!东方网,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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