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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法》应超越部门立法局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10:49 金羊网-新快报

  朱四倍(河南)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茂利今天透露,公安部目前正抓紧调研起草户籍法,但何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尚不确定。(据2月24日《中国青年报》)为户籍管理立法是近些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声。早在2003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陆炳华等34位代表就提出了尽快制定户籍法的议案。但户籍法的制定牵涉到以前相关的一些户籍管理法规,制定的程序较为严格。因此,笔者以为,户籍法的制订、论证应超越部门立法的局限。在立法活动中,代表和保护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理应成为立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然而在现阶段,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干扰着上述目标的实现,可能会影响到立法对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性。这是要求户籍法超越部门立法的原因所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户籍改革的关键在于消除户籍管理的附加功能,如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国营企业招工等,大多都要求有本地户口等。只有这样,才能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具有的不公平、非正义、少自由和低效率等重大缺陷,进而解决等级身份、禁锢迁徙、城市化滞后、经济低效益、城乡差别扩大等明显弊端。而这些现象的消除,不可能在部门之间不衔接、法律体系不和谐的状况下解决。为此,在超越部门立法的同时,也要建立和完善专家立法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言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评论,使更多的民间力量来影响立法活动,尤其要让弱势群体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另外,意见的采纳结果要公示,否则,再多再好的意见也难免不被接纳,导致立法的偏颇。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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