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高官问责”的标本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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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5日10:50 金羊网-新快报 |
邓海建(江苏)2月14日,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14名矿工遇难,国务院决定:辽宁省主管工业和安全生产的副省长刘国强停职检查。(据2月24日《新京报》)矿难何以成为“跷跷板”一样在矿业基地闪烁不止?答案很多,我以为导致矿难的那块“最短的木板”不是赔偿数字、甚至也不是生产条件和安全技术,关键是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由此而言,中央对辽宁的“高官问责”具有可贵的标本意义。“高官问责”的标本意义在于对矿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的警示效应。在官员问责制真空下,矿难的发生不仅责罚不到位,还很有可能演绎成某些官员在救助时再立新功的契机,而要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遏制矿难,矿业安全必须从“事后查处”转移到“源头管理”,实践“预防为主”的要求。“高官问责”是民意的彰显,是上层建筑对民间呼声的人文观照。新一届中央领导秉持以民为本执政理念,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从温总理泪洒铜川始,民众看到了中央对矿工生命的敬畏。面对一次又一次的矿难,人民的政府就应该有刚性的制度和扎实的作为来传递平凡生命的敬畏。对矿难“高官问责”的现实意义更在于提醒我们:对矿难责任处理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制度安排。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由此而言,政府官员对可以预见的矿难的放任就不仅仅是行政责任的问题了。所以,“高官问责”不仅仅是个经济责罚问题,它已经是一种可喜的政治信号,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我以为:要防止以行政责任追究替代法律责任追究,就有必要依法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即发生事故不仅要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官员的行政责任,还要切实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