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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围观者众作证者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1:03 红网

  正月十五,月圆人团圆。然而,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松树村村民徐中库家中,显得比平常更为凄凉。一场车祸夺去了徐中库8岁儿子年幼的生命,肇事司机逃逸,徐仲库好不容易找到目击人,并用1.3万元买来了证词,但直到现在,事情还没有着落。(2005年2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徐中库遭遇车祸寻证难的尴尬并非一个极端孤立的例子,现实中车祸因为寻证难而败诉的案子屡见不鲜。以前听说过,南京有交通事故的“职业目击人”,但那发生在“物欲横流”的繁华都市。而这次车祸证人大发其财的新闻却发生在“民风淳朴”的偏僻乡村,不能不使人往深处思考。

  证人作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已将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明确规定为法庭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下,当事人要打赢官司,就必须自己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当事人无法举证,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目击证人”的作证对当事人和法庭或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至关重要。

  然而现实情况是,当车祸发生时围观者众多作证者寡,以至无人作证。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同规定,因而一般的治安案件,还不能援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纵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诉讼法律,都规定目击者必须及时出庭作证,并设置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性条款。如法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如果认为必须听他的证词,则可以传讯他出庭作证。传讯费用由证人自付。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以及没有合法理由拒绝作证或拒绝宣誓的,可以判其一百至一万法郎的民事罚款。德国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人并未提出理由,或者确定其理由不充分时,而仍拒绝作证或拒绝履行宣誓手续,即可不经申请,命证人负担因其拒绝作证而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同时对证人处以违警罚款,不能交纳罚款的,处以违警拘留。还有一些国家甚至除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外,还采取刑罚手段。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证人不出庭作证或不提供证言的,将被处以藐视法庭罪。

  我国在立法上把出庭作证作为证人的法定义务,仅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证人经合法传唤仍未出庭作证的行为如何处置,却没有明文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也正是因此,才会出现发生车祸时围观者众而作证者寡,以至无人作证的情况。

  出庭作证是每一个知道事实真相的公民应尽的义务。作证的目的是为了案件能得以公正审理。既然作证是法定的义务,那么即使当事人不给费用,目击者也同样有义务向法庭或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作证。如果那些身临车祸现场的目击者拒绝承担作证的义务,如果有一天你也深陷同样的困境,你请谁来为你作证?目击者拒绝应尽义务的结果是谁也不能幸免于难。

  车祸杀人的凶手,看得见的是肇事司机,看不见的是法律的失却!法律的强制作用不是万能的,但法律的失却可是万万不能的!(稿源:红网)(作者:孔宪英)(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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