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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被诉违法办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1:40 京华时报

  作者: 郭晓明来源:

  女子称自己患精神病不具备离婚条件

  本报讯(记者郭晓明)离婚的马女士以自己患精神疾病,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将为自己办理离婚手续的东城民政局告上法院,要求认定对方办理离婚证明违法无效。昨天,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前,法庭委托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安定门医院做了精神鉴定,结论认为马女士患精神分裂症,办理离婚时认识和预知能力丧失,不具备行为能力。

  民政局代理人表示,法律规定对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请求不能受理,但没有要求提供身体健康证明,因此在操作中,他们是靠正常的观察来判断,而没有科学的医学报告。

  为了证明马女士精神正常,民政局提交材料证明,马女士在离婚时表达意思准确,没有异常;离婚后自己还到单位办理了离职并到社保领取9000多元失业金。他的前夫陈先生也提交了马女士在离婚后为索要孩子抚养权在东城法院和二中院打官司的判决书。双方都称,单独完成离职、领取失业金和打官司等如此复杂的行为,足以证明马女士精神正常。案件审理进行了近三个小时,没有当庭宣判。

  专家说法

  办证员应加强精神病学培训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田小穹认为,法律规定了不能受理没有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请求,但没有规定离婚时要提交体检报告,因此这本身就存在漏洞,因为包括间歇性精神病在内的疾病有时表现是正常的,因此通过一般的接触交流无法判断。但在想离婚的人中,因身体条件而离不了婚的毕竟是少数,如果为了这小部分人而增加身体检查势必会加大社会成本。因此想要堵住漏洞,目前可行的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精神病学培训,使他们的分辨能力大大高于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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