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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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3:08 济南日报 |
本报2月25日讯(记者 芦燕娟 通讯员徐雁飞焦屹)今天从有关部门获悉,《济南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将进入实质性阶段。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缴纳部分均属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应享有的“住房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自己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鉴北京、重庆等城市的经验,制定了《济南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济南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将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少缴住房公积金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立案。 依据该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经执法主管处长审核,报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逾期1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尚未建立公积金的单位应在3月1日前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手续。职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5619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