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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内提价超30%要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06:05 重庆晚报

  本报讯 我市哄抬价格查处标准即将出台。昨天,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拟定了相关“试行规定”,将再做调研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试行规定”主要对构成哄抬价格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的对照基数、提价幅度和时间进行了界定。经营者达到以下提价或涨价幅度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提价的。其中,大幅提价指以该行为发生日前一日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扣除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增加因素,在七日内提价幅度超过30%、鲜活商品超过80%;

  生产或进货成本没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提价的。其中,大幅提价指以该行为发生日前一日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提价幅度超过40%,鲜活商品超过80%;

  在一些地区和行业率先大幅提价的。其中,大幅提价指,以该行为发生日前一日的销售价格为基准,扣除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增加因素,在七日内提价幅度超过30%,鲜活商品超过80%。

  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上涨的。其中,大幅上涨是指,扣除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增加因素后,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0%,鲜活商品超过80%。

  据悉,依据有关法规,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被罚20万元。

  (记者 何昌钦)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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