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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立法对欠薪企业信用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0:17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深圳讯

  (记者何涛)昨日结束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欠薪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可对欠薪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信用公示。该法规适用整个深圳市,包括宝安和龙岗两个欠薪高发区。

  据悉,此《条例》是在1997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将此前的特区立法中并没有包含的“三来一补”工厂也纳入了适用范围。深圳市政府方面表示,此前的特区立法只适用于深圳特区内。

  在垫付欠薪时限方面,该《条例》将劳动部门决定是否垫付欠薪的时限由20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垫付欠薪以员工提出垫付申请前4个月以内的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且垫付员工每月的欠薪不得超过申请时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此外,该《条例》增加了对欠薪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信用公示的规定,以期促进建立失信必受处罚的社会机制。该《条例》规定,可以将欠薪垫付情况在媒体上进行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欠薪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者、垫付金额等。(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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