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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直通车”起诉广州眼镜商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0:36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

  (记者刘显仁)2月19日本报A4版率先刊登《平价眼镜店遭商会封杀》报道后引起了全国关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台、新民晚报等数十家中央和沪粤媒体纷纷转载或跟进报道,然而媒体的支持并未令平价眼镜店生存状态好转。昨日,其负责人司马尚炎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平价眼镜店只剩半个月的货了,广州眼镜商会还变本加厉将封杀扩展到上海。”为此,昨日上午他以“名誉侵害”为由向越秀区法院正式起诉广州眼镜商会。

  据司马尚炎介绍,他本已订好机票要参加本月24日至26日举行的“上海眼镜展”,然而本月23日晚上有朋友打电话来说:“广州眼镜商会的封杀扩展到上海了,当地报纸已刊登两家主要眼镜厂家的声明表示要停止向眼镜直通车供货。”说到这里,他一脸苦笑。他说,在做“眼镜直通车”前就考虑过“这次捅了马蜂窝”会得罪广州同行受抵制,“本准备商会封杀令也只能影响到广东的眼镜供货商,但没料到他们会利用眼镜展的机会扩大到了上海”,而上海本是他最重要的货源地,“这一下就封了我的后路”。

  所以他只能退回机票留在广州寻找货源,目前已派出几路人马赶到深圳、上海等产地与厂家直接联系业务。司马尚炎坚持认为自己创新的这种眼镜超市业态是大势所趋,“以老百姓目前收入水平来看,能承受的眼镜价格在100~150元之间”,而且中国已是公认的世界眼镜工厂,“眼镜的制作成本极低,关键就在于当前销售业态不对头导致眼镜价格虚高”。他说,一直希望能与广州眼镜商会及同行一起尽快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

  但是真正进入法律程序却发现事情远没那么简单。眼镜直通车的代理律师邬先生介绍,依照常识都可判断广州眼镜商会发出封杀令涉嫌不正当竞争。但是他在草拟起诉状寻找法律依据却左右为难,因为按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有两种类型,一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政府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但商会是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的民间组织,似乎与两者都不搭边”,不过“众所周知商会里众多头面人物都有双重身份,他们本身就是眼镜的销售商、批发商或者生产商”。

  最后邬律师只好“祭”出法规万金油《民法通则》,认为广州眼镜商会在2月1日公开发出的《致全体零售商和批发商的一封信》对眼镜直通车的名誉进行诽谤及攻击,构成名誉侵权。以此起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商会停止名誉侵害及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一元钱。司马尚炎坦陈,目前心里很没有底,“最怕打赢了官司,商会的封杀也早已搞掂我的眼镜直通车。

  暨南大学经济系陈教授接受采访时坦陈,广州眼镜商会以商会名义封杀一个竞争企业完全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作为一个商会也是很不得体,只有中世纪的欧洲商会才干过这种限制进入、勾结定价的恶劣手段。任何一个现代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做法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他认为关键就在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先天缺陷,而《反垄断法》又迟迟未能出台,导致对行业协会这类民间组织约束不足。

  陈教授呼吁,在中国当前法律约束机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加强行政力量对行业协会的约束,避免个别行业协会成为垄断利益的代表,最终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整个经济的良性发展。(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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