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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为舆论监督立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3:47 海峡网-厦门晚报
  市政协委员黄家列建议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舆论监督工作
力争为舆论监督立法(图)
本报讯 (记者 卢士阳 摄影刘东华)“实践证明,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力量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效果非常好,不仅可以起到原先没有的效果,而且可以直击政府管理的薄弱环节。”市政协委员、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黄家列在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期间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舆论监督工作。

  黄家列认为,各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工作,在揭露腐败现象,抨击丑恶事物,促进党风政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舆论监督常遇

  说情、干扰和阻挠

  但是,我市舆论监督工作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舆论监督缺乏法律法规的强制保护,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开展舆论监督阻力很大,说情、干扰、阻挠的现象较多。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不及时。舆论监督对表层、粗浅的批评报道多,深度、背后的分析挖掘少,尚不能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力。

  党政务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黄家列建议,我市应全面建立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抓紧制定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建立党政机关与新闻媒体双向协作配合制度,严肃查处干扰、阻挠舆论监督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抓紧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纪检、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无故拒绝新闻媒体采访的,未及时调查处理舆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的,重大事件未及时向新闻媒体公布的,隐瞒甚至捏造虚假事实糊弄、欺骗新闻媒体的,打击报复新闻工作者的,予以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党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

  运用立法权,实现舆论监督立法

  黄家列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通过立法赋予舆论监督相应权力。《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将舆论监督列入党内监督十项基本制度之一,《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也把舆论监督列为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体现了中央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更为舆论监督入法提供了新的契机。

  我们应该充分运用厦门立法权,力争在舆论监督立法上实现突破。要赋予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都要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外,都必须接受舆论监督。单位或个人对新闻报道的事实、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向媒体或其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不得打击报复。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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