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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斗贼受重伤 状告物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6日14:10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闫晓光)张老师已60多岁,在东山区某小区五楼一住多年平安无事,一天深夜,居然有贼攀墙从窗户钻入房内,张老师不仅受惊吓、被偷钱、还因奋力抓贼而受重伤。而且,她还断定该贼就是物业管理公司的看车保安,但遭物管否认。昨天,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她也同时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3万。贼是不是保安尚未断定,但物管公司是否要为小区内安全不善担责,此案留给我们思考。

  案情回顾

  阿婆半夜斗贼受重伤

  张老师住在广州市东山区文德南路一小区。2004年10月24日凌晨,她被屋内的声响惊醒,看到一个黑影正在床前衣物里偷钱,她立刻大喊,窃贼情急之下,抓住她的头发往床头上猛撞,致其头部多处受伤,之后朝客厅跑去,张老师急忙关上窗户和房门,拨打珠光街派出所的电话报警,并检查发现,钱包里的360元不见了。

  当窃贼正要打开楼下的防盗门跑走时,住在张老师对门的儿子,从房中冲出,顺手搬起楼道上的一个大花盆丢了过去但没有砸中,窃贼打开防盗门后逃之夭夭。

  珠光街派出所接报后将小区封锁。在配合警方的搜查中,张老师与儿子一眼便在小区车棚里辨认出正装作若无其事守夜上班的男子正是窃贼。

  警方随即将该男子带回审讯,他交代是从窗户处爬入,而受伤的张老师则被居民们迅速送往医院进行诊治,被诊断为左右两额顶硬膜下血肿,并做了开颅大手术,被鉴定为重伤。

  对簿公堂

  伤者状告物管索赔13万

  张老师伤愈出院后,她和小区众业主都愤懑不平。张老师认为,他们交了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就应该为整个小区的安全负责,可却出现这种荒唐事,小区内不仅有贼,而且贼竟还是保安,因此物管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李某连同物业管理公司一齐告上法庭,索赔包括5万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13万余元。此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连同刑事公诉一起,昨天上午在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小区的两名邻居作为张老师的代理人,旁听席上也坐满了小区的居民。庭审现场“保安”物管互称不认识

  在庭上,入室盗窃的李某对检察机关对其抢劫犯罪情节的指控,基本上没有提出异议,只是不承认他拿了钱包里的360元钱,也不承认曾拽住张老师头发猛撞。张老师在庭上听到李某的辩驳后,几次都情绪激动地站起来争执,还把当时案发时被窃的钱包拿了过来,当场比划演示。

  更有趣的是,物业管理公司代表林某(化名)出庭,法官询问当事人对身份是否有异议,林某和李某互称不认识。张老师顿时急了,站起来,“我有异议!全小区的人都知道他是保安”,法官这时忍不住笑了,“所谓有没有异议,就是真的还是假的,贼是不是真的?”张老师点头庭审这才得以继续进行。

  庭审焦点

  贼是否保安双方各有铁证

  李某是否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成为庭审中的焦点?对此公司予以否认,说从来没见过这个李某,而且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合同到去年8月份就到期,早已撤走。而李某则称他是去年5月来到广州,在文德路一间超市做了几个月的售货员,没有到公司做保安。

  包括张老师在内的小区居民则称,虽然物业管理公司在8月份就该撤走,但他们并没有归还单车棚,这期间还是由李某负责看管单车,甚至还上门收过看车费。一名旁听居民对记者说,最后一次收费,因为李某太霸道,他们还跟他吵了起来,因此印象很深刻。直到2004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公司才将单车棚交回给居委会。

  此案昨天一直审理到中午12时,目前仍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之中。

  观点对碰

  小区不安全=物管要担责?

  案中李某是不是保安这个问题先暂且放在一边,绝大多数市民都要与小区物管打交道,但当小区安全出问题时,物业管理公司到底要不要负责任,这是本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业主们认为,既然物业管理公司每个月都收取物业管理费,就应该负责小区里的公共事务,但法律专业人士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

  保安非保镖尽了力就无责

  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谢律师表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在2003年9月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已改为“公共秩序维护”。言下之意:物业管理公司只负责维护公共秩序,而不是对业主人身和财产负有特定的看管义务。这是一种日常生活中的注意义务,并不是指要杜绝各种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即只要去尽力预防,以及在发生案件以后去及时的积极的救助等等,也就足够了。保安不是保镖,也不是保险。社会治安的维护是专门机关乃至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协助而已。

  物管有责赔偿份额看过错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的王家恒律师则认为,小区居民与物管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而合同内容各有不同,有约定看门、有约定防贼,有的要求物管24小时看护,有的则限制特定时间。这个时候,就要依照合同细则来判定物管的责任。

  若双方没有签订这样细致的合同,那就要按照行业惯例。他个人认为,小区内失盗或人身受伤害,物管作为服务提供方,通常都要承担责任,只是在划分过错大小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譬如说,业主连门都不锁,那自然业主的责任就要大一些,因物管保安没有站岗导致,那物管的责任就更大。(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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