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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金额达5000元,即可按行贿罪论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0:53 红网

  最近,福建省周宁县“三光书记”林龙飞以受贿罪等被判死刑。但在向林行贿的71人中,只有13人被判刑。有评者云:受贿者进笼者众,送钱者进牢的少,甚至名字都可以用“某人”来代替。按《刑法》规定,行贿金额达5000元,即可按行贿罪论处。林龙飞那些还未弄清的巨额家财,与这71个“某人”有无关系?这些“某人”到底是谁?再查无误。一句话,别停!纪检部门不查清楚绝不能轻易收兵。(2月25日《大河报》)

  事实的确如此,在曝光的腐败大案中,和被揭露并受到严惩的受贿者相比,这些行贿者的面目和结局总是给人留下一连串的“悬念”。行贿和受贿是“对合性”犯罪,不可能存在孤立的受贿者。从理论上分析,行贿人的数量一定比受贿人的数量多。对行贿和受贿立案查处的数量相差如此悬殊,不禁让人生疑。但说“行贿金额达5000元,即可按行贿罪论处”,却与法律规定不符。笔者在反贪部门工作过几年,现对《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说明一下。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就是说,构成行贿罪首先要有个前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的利益是正当的,只是被勒索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能构成行贿罪。行贿的目的是就是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行贿人或者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等。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予立案:(1)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不正当利益有区别)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显然,由于行贿罪构成要件的限制性,只要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不构成犯罪。这是一条节外生枝、自缚手脚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取得受贿方为行贿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一些有识之士早就呼吁,将来在修改《刑法》时,要取消这条规定。对于行贿的数额,目前实践中掌握在1万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说“行贿金额达5000元,即可按行贿罪论处”,是没有根据的,也是不正确的。

  行贿是构成“腐败链”的重要一环,行贿犯罪的危害显然易见。行贿和受贿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样大,不严厉查处和制止将会使权钱交易蔓延,后果非常严重。从长远来看,遏制行贿犯罪,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制,调整惩治贿赂犯罪的刑罚方法。目前,我们的执法机关要依法对那些因行贿而官运亨通,或大发横财的人同样给予的严惩。就林飞龙一案来说,要把71名行贿者的丑行都要大白于天下,让人们看清这些卑鄙者是怎样把卑鄙当成“通行证”的。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极大的震慑效应,从而树立起以行贿为耻的观念,进而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稿源:红网)(作者:王威)(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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