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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比例,不可轻视的平衡——人大常委建议严惩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4:01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这一问题已引起我国最高立法机构有关人士的重视。25日,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五)草案时建议,尽快对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的正常和平衡。性别比例严重失衡“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达到116.9∶100,有的省高达130∶100。”“在个别严重的地方,男女性别比例甚至到了150∶100。”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等表示,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张继禹委员表示,如果不早加防范,将影响未来一段时间的正常婚配,危害我国人口安全,甚至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不少地方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中期以上引产中,女胎的比例明显高于男胎。刑法缺少相应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显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而造成这一现象治理难度较大、难以彻底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刑法中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没有规定。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资格的人。但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作为一名妇产科医生,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魏丽惠说,有关部门已明确规定不准利用B超对胎儿进行性别检查,但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特别是在基层医院,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必须修改刑法条款,增加处罚力度。”为了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方新、蒋祝平等十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刑法有关条款修改:第一,明确规定惩处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第二,明确不论是否具有执业医生资格,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律,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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