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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胎儿性别鉴定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5:30 中国青年报

  据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这一问题已引起我国最高立法机构有关人士的重视。

  25日,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五)草案时建议,尽快对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的正常和平衡。

  “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达到116.9∶100,有的省高达130∶100,而正常值仅为102~107∶100。”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等表示,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在个别严重的地方,男女性别比例甚至到了150∶100。”柳斌委员说,“现在有的自然村已经出现男青年找不到老婆的情况,成为名副其实的‘光棍村’。”

  桑国卫委员强调,性别失衡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最近美国出版了一本书就叫《光棍》,称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问题将是今后中国可能面临的巨大挑战。”庞丽娟委员则表示,这一问题还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不少地方的调查结果显示,在中期以上引产中,女胎的比例明显高于男胎。

  “由于男性结婚年龄通常比女性大,所以性别失衡问题还有个缓冲期。”朱相远委员建议解决这个问题要尽早着手。“如果现在不抓紧解决这个问题,缓冲期一过,解决难度和社会成本无疑会大大增加。”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显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

  而造成这一现象治理难度较大、难以彻底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

  我国现行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刑法中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没有规定。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资格的人。但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

  “现在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别,鉴别结果是胎中的女婴被扼杀了。刑法所限制的非执业医师一般都没有B超,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别恰恰是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所为。但刑法没有对他们的这一行为加以限制。”吴德馨委员说。

  许智宏委员认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而目前对这部分人无法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仅能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的威慑,增加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难度。

  为了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方新、蒋祝平等十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刑法有关条款修改:第一,明确规定惩处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第二,明确不论是否具有执业医生资格,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律,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朱相远委员表示,新的条款要有前瞻性。不仅要禁止采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还要严禁运用各种生物技术手段来破坏胎儿性别平衡。“因为现在已经有分离X、Y染色体的技术。如果这种技术被用于人类,就可能使母亲直接怀上男性胎儿。应防患于未然,不能等成了气候再去禁止。”

  作者:新华社记者 邹声文 沈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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