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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索酬凸显法律灰色地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5:30 中国青年报

  本报长春2月26日电

  本报刊发《痛失爱子 父母高价索证目击车祸证人大发其财》报道后,一时间引得众说纷纭。对证人作证索要报酬这类现象,到底应该如何看待?记者近日采访了部分专家学者,有学者表示,这类现象凸现了我国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灰色地带”。

  “从法律角度讲,证人索酬不合法。”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法学理论博士尹奎杰认为,既然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就无权索要报酬。索酬行为如果是针对当事人,会加重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如果是针对司法部门,会增加国家的司法成本,而且容易出现伪证,妨碍司法公正。针对有些市民提出的“义务和权利应当对等”的观点,尹奎杰副教授解释说,“对等”是指“公民有作证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受保护的权利,以及其他公民为他义务作证的权利”,因此,不能以法定作证义务主张经济权利。

  不过,问题在于,这种义务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东北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王琦告诉记者:虽然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这只是“一个粗线条的规定”,并没有强制性,任何司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强迫他人作证的权力。由于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有些证人责任心不强,不愿意得罪人;由于我国目前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不够,有些证人害怕遭到案件另一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导致“公民不愿作证,证人不愿出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

  “这凸显了一个法律的‘灰色地带’。”东北师大政法学院法学系主任王景斌教授说,只有全面保护证人权益,才有可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我们的现行法律只是片面强调了一种不健全的作证义务。王景斌赞同尹奎杰副教授的观点: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该予以完善———要明确哪些情形必须出庭作证;要明确对必须出庭作证而拒不作证的责任;同时要具体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如采取有力的证人保护办法、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等。

  据了解,为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2003年7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在国内司法界第一次制定实施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的规定及补偿规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给予每人每日100元的误工补偿,交通费、住宿费、午餐费都参照国家公务员出差标准予以补助。该院院长表示,对证人给予补助后,效果非常明显。对此,王景斌、尹奎杰表示赞同,但他们特别强调,不能因此让公民形成一种可以索酬的认识误区,因为“补偿”和“酬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吉林省社科院院长、社会学教授邴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证人索酬行为,情理上虽可理解,但从社会公德角度讲,必须摈弃。”他表示,群众如果因“索酬可理解”而对这种行为保持沉默,等于纵容这种不良社会风气蔓延,势必会损毁良性社会的伦理支撑,最后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如果有一天,你也遇到官司且寻证困难,而那时人人都是完全的利益动物,不给钱就不作证,你会不会心情愉快地理解这种行为,并兴高采烈地咽下这枚苦果呢?同时,给钱作证与给钱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距离,恐怕也差不了多远,因为驱动力不是公民义务与事实,而是金钱。”

  作者:姜辉 记者 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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