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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严惩胎儿性别鉴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5:4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这一问题已引起我国最高立法机构有关人士的重视。25日,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五)草案时建议,尽快对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修改,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例的正常和平衡。

  性别比例严重失衡

  “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达到116.9:100,有的省高达130:100,而正常值仅为102~107:100。”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等表示,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在个别严重的地方,男女性别比例甚至到了150:100。”常委会委员柳斌说,“现在有的自然村已经出现男青年找不到老婆的情况,成为名副其实的‘光棍村’。”

  刑法缺少相应规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显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而造成这一现象治理难度较大、难以彻底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相应的法律对该现象进行打击和惩处。

  我国现行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刑法中对打击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没有规定。但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

  修改刑法势在必行

  为了严惩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确保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方新、蒋祝平等十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刑法有关条款修改:第一,明确规定惩处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第二,明确不论是否具有执业医生资格,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律,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朱相远委员表示,新的条款要有前瞻性。不仅要禁止采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还要严禁运用各种生物技术手段来破坏胎儿性别平衡。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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