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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缘何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8:1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记者 朱中顺

  2005年2月25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雇主状告“私人侦探”的合同纠纷案。“私人侦探”这一特殊的行业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私人侦探”成了被告

  陈先生在生意往来中被郑某借去40多万元钱,催讨了几年都没有结果。2003年,郑某突然消失了,这可急坏了陈先生,为找到郑某,他可谓花尽了心思。在一次朋友聚会中,陈先生认识了斯蒂尔市场调查事务的程“侦探”,程“侦探”表示自己在这方面比较专业,肯定可以帮助陈先生将欠钱的郑某找到。

  2003年9月23日,陈先生到程“侦探”开的斯蒂尔市场调查事务所签订了委托调查合同。合同中约定,事务所寻找郑某下落,并了解其资产情况,便于陈先生通过合法途径将借款收回。约定的调查期限为180天,调查结束后费用为8.6万元。签完合同,陈先生当场支付了5000元定金。斯蒂尔市场调查事务所也表示在半年内如果没有任何效果的话,他们将退回这笔定金。

  交了定金的陈先生等了一段时间后,发觉程“侦探”没有了音讯,几次电话催促,程“侦探”都表示正在调查之中,希望陈先生能够耐心等待。可是半年过去了,程“侦探”那边还是没有任何消息。于是,陈先生一纸诉状将程“侦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定金5000元。

  对于陈先生的控告,斯蒂尔市场调查事务所的程“侦探”显得很是无辜。据他称,自从接受了陈先生的委托后,他一直在尽心尽力办事。工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让他找到了欠债的郑某。他去郑某家的当天,有很多讨债的人在场,一言不和,双方打了起来惊动了警方,将郑某带走。后来郑某又因涉嫌经济诈骗被逮捕。正因为如此,他不可能按照合同中所说的,将郑某带到陈先生那里。

  据了解,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目前正对该案作进一步审理。

  “私人侦探”无法正名

  斯蒂尔市场调查事务所的程“侦探”称,该事务所只是一家“维权机构”,主要业务是企业的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调查等。那么,该事务所调查不调查婚外情?程“侦探”称,一般不会,但如果当事人(指女同志)的遭遇比较让人同情,调查的难度不大,他们还是会接受委托的。据介绍,目前苏州地区有“侦探”性质的机构三四家,都是以“市场调查”、“商务调查”为名注册的。

  据了解,这些“私人侦探社”的主要业务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不忠和财产转移调查;经营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调查;用人单位对雇用人员的调查;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调查等。至于收费,基本上取决于调查的难度和雇主的支付能力,商务调查类收费一般从2000元起,暗访取证类收费1000元起,清债收费则按收回款额的25%至50%收取。

  然而,想在中国做福尔摩斯似乎并不容易,因为公安部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中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苏州市工商局注册处的有关同志介绍,国家明令禁止“私人侦探社”,全国还没有“私人侦探社”注册成功的先例。目前,苏州出现所谓的“侦探公司”都是打着“民事调查”、“商务调查”、“信息调查”的旗号,超范围经营。对于这种“打擦边球”的公司,工商部门将按规定严厉处罚。

  法律界:规范市场是关键

  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的杜晓青律师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规定,对不违法的偷拍、偷录所取得的证据可作为法庭有效证据。现在经常发生的婚外情、第三者隐私等问题,有“侦查”能力的公安机关不可能介入,而律师也不屑采取一些跟踪、偷拍的方式取证,当事人要打赢官司面临着取证的困难。这样,就需要有一定专业素质的“私人侦探”出面解决。而“私人侦探”以商业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应当可以成为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这可以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并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而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袁敏律师认为,国家尽快给予“私家侦探”一个“生存空间”,并从法律上对私家侦探加以规范和界定,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业管理标准,对“私人侦探”的资格进行认定,采取疏导的管理办法,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并切实加以规范,让“私家侦探业”满足市场的合理需求。地方立法要先行一步,制订相关的试行法则,明确“私人侦探业”的经营范围和活动准则,让私家侦探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名分”。这样也就能够避免目前地下“私家侦探”的不规范性和乱收费。

  《江南时报》 (2005年02月27日 第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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