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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机关拟对公司法进行百余处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09:55 东方网

  东方网2月25日消息:公司法修订草案25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现行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新增加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25日在做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求;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公司法的呼声比较高。在2004年3月的两会期间,有601位全国人大代表和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或者提案,要求修订公司法。

  本次公司法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十年来公司法施行的经验与教训,分析、研究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适时、适度地调整有关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交易风险,使公司法更加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选稿:朱永斌 作者:孟娜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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