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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诊所赔偿3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15:36 贵州都市报

  治疗措施不当,致使中学生左手残废,经省、地、市三级医疗机构鉴定,省高 院最后作出判决——

  金黔在线讯5年前,12岁的中学生晶晶(化名)不慎跌伤左手,被父母送到当地的一家诊所治疗。一年的治疗不仅没有使得晶晶的伤情有所好转,反而使晶晶的左手残废。2月26日,记者得知,省高院终审判决:小诊所赔偿晶晶298737.18元。

  1999年10月3日,毕节市长春堡镇年仅12岁的中学生晶晶不慎跌伤左手,家长将晶晶带到申庆元在当地开设的骨科诊所进行治疗,之后,晶晶又被带到申庆元之女申燕君开设的内科诊所输液消炎,2000年6月,申庆元在为晶晶换药时,将晶晶尺骨骨折处的骨头取出,引起广泛感染,最终致使晶晶的血管神经萎缩,左前臂残废。2001年9月,申庆元病故后,晶晶的监护人与申家诊所发生纠纷。2002年7月,毕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晶晶左手致残属二级技术事故。申燕君不服申请复议。2002年8月22日,毕节地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认为,申庆元以小夹板固定晶晶的患处造成前臂缺血性肌挛缩,加上中药外敷,出现水泡,引起前臂广泛感染,组织坏死,造成晶晶患肢残废,应负主要责任。申燕君只为晶晶输液及开中药,而不将晶晶转诊,延误晶晶的治疗,应负次要责任。鉴定认为晶晶的伤属二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

  2002年11月7日,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确认晶晶的事故等级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五级残废)。2003年5月15日,晶晶向法院起诉。2004年5月21日,毕节地区中院一审判决,申燕君及申庆元的遗产继承人赔偿晶晶所受的损失298737.18元,其中,申燕君赔偿40%即为119494.87元。申燕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朱光伦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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