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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靶子:行贿该与受贿同样严格对待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16:21 人民网

  评论由头:

  “你听说过有多少人因为行贿被判刑?”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刘继明副局长劈头盖脸问笔者。这位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近25年的检察官告诉笔者,按法律规定,受贿5万元要判有期徒刑5年以上,行贿5万元判有期徒刑5年以下,但“当前查处受贿者与行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

  刘继明副局长说:“行贿者往往根据受贿者的防护能力采取行动……现在,行贿者胆子越来越大,攻击性越来越强。”他认为,我们现在反腐重点集中在受贿者,集中在提倡增强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但对行贿者惩戒明显不力。

  推荐参考:

  关注点:

  执法者为了获取受贿证据往往过度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原则,在现实的反腐败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执纪人员为尽快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贪官受贿的犯罪证据,常常对提供证据的行贿人采取“放一马”的政策,这造成不少行贿者虽然没有“自首”或“检举揭发”的表现,但只要最后交代出行贿事实,就一律得到宽大处理。

  在一个权力缺乏制度性约束的社会里,人们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甚至将行贿理解为一种礼尚往来的社会风尚。因此,人们对行贿者的心理认同逐渐形成,立法与执法行为对行贿的惩治放松了,行贿成为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关注点:

  公款行贿多

  用公款行贿,对行贿者而言可谓好处多多,一举多得,比如不需要自己破费,为自己省了钱;可以打“集体决议”、为公家办事的旗号,行贿时理直气壮,假如万一事发,我国历来又有“法不责众”的惯性思维和处理问题的“原则”,能使行贿者借此逃避法律的追究,高枕无忧。

  用公款行贿,与普通的行贿相比,是罪上加罪。因为行贿不仅是单纯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也直接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利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遏制“公款行贿”的泛滥,如改革财务报销制度,加强财务的监督与审计,降低反贪“门槛”,严厉打击行贿行为等。

  关注点:

  在检察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80%的行贿者是用公款行贿。每当新旧领导班子更替之际,一些善于拍领导马屁者出于为自己将来的前途考虑,有的给离任领导大送礼品,名曰留作纪念;有的为新任领导大摆酒宴,名曰接风洗尘;还有的超规定为领导购置住房,更换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名曰方便工作。不管哪种花招,花的全是公款。

  每逢领导家婚丧嫁娶或节假日到来,一些掌握公款使用权力的人就会借机前去慰问或者祝贺。为防止群众提意见,公款行贿人还采取了许多对策,“集体研究”就是其中的一种。有些人为给单位拉到资金或者争取到某些项目,动用公款大肆行贿来挤掉其他竞争者。他们的理由简单而冠冕堂皇:“这是为公家办事。”

  关注点:

  “你让我当厅长,我给你儿‘肥差’”。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章俊元为“巴结”原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把徐国健的儿子徐扬安排在自己手下,给了一个超常规的“肥差”。江苏省人大一位常委说:“在交通系统捞一个肥差,比直接受贿百万元甚至千万元要更实惠。”

  送一个“肥差”,比送一千万元还实惠,但毕竟不同于一千万元,对接受“肥差”一方来说,收一千万元要担惊受怕,而收“肥差”则不同,可以有效规避党纪国法,可以“心安理得”。很多贪官很明白其中奥秘,所以都心照不宣,乐此不疲。送个“肥差”比送千万元还实惠,腐败分子的“歪理邪说”是对现行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的挑衅,是对当今反腐倡廉制度的挑战。

  编辑点题:

  有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干部认为,“当前查处受贿者与行贿者还没达到应有的比例,行贿者有恃无恐。”有论者认为,行贿这种低成本高收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应该一律得到宽大处理。行贿大部分用的是公款,除了钱财还有送“肥差”甚至美色的,行贿受贿应该说是一种典型的白领犯罪,对受贿的惩治是不是比一般的经济犯罪都轻呢?为了重点打击受贿,利用行贿者提供证据对其定罪是不是不得已的选择?行贿人对有些受贿者存有感激之情,同时抱有侥幸心理,一般是不愿主动交待问题的,是不是可以认为交代了就是有立功表现呢?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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