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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界定官员预期收益的合理程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0:22 红网

  公务员法起草人之一、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博士指出,虽然是否设立荣休金制度目前尚存在较大争议,但从长远来看应该设立。专家分析,设置荣休金有利于强化公务员退休后的预期收益意识,减少后顾之忧,有利解决“五十九岁”腐败现象。可促使人们将腐败得到的利益与荣休金带来的利益相比较,作出理性选择。(见中新网2月25日)

  从经济学视角看,腐败行为的产生乃是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分析,腐败的预期成本小于预期收益,是实施腐败的必要条件。作为“经济人”的政府官员会有意或无意地进行成本-收益计算。只有当腐败行为的收益超过其成本时,他才会选择腐败活动,反之,其腐败动机就会减弱,会远离腐败。腐败行为最终是否发生则是政府官员在特定制度条件下进行选择的结果。我们可以通过对制度的调整,改变政府官员的成本-收益计算模式,从而有效地控制腐败的发生。这是有关专家建议设置荣休金的原因所在。

  从理论上看,这似乎没有问题,但是一个问题我们不能忽视:官员的预期收益是多少才算是合理的?谁来界定官员的预期收益水平?如果官员的预期收益水平无法界定,那岂不是意味着官员的预期收益将是一个无底洞?换句话说,官员不腐败的前提需要多少预期收益来满足?从官员贪污的范围和程度来说,有的贪污几万元,有的几千万,你说那种才符合官员的预期收益?假定腐败数目和贪污数目是一样的话。笔者以为,如果不界定官员预期收益的范围,或者说,如果没有办法认定多少才是合适的官员预期收益数目,就无法达到我们的目的。

  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则起着放大器的作用,将腐败的收益与成本按一定比例进行缩小或者放大,调节人们行为。因此,精明的政府官员利用最小的腐败成本获得最大的腐败收益,而一个明智的政府要做的就是采取一系列社会措施,使腐败成本最大化,腐败收益最小化,使腐败者减至最少,达到腐败发生率最低的效果。笔者以为,设立荣休金能否达到腐败发生率最低,而腐败成本大,收益小的效果实在值得怀疑。因为腐败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官员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利用公共权力获取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个人私利的行为。荣休金能否达到让官员理性的程度,能否维持在公众满意的范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更何况,用金钱换取官员不腐败,无疑承认了官员有腐败的权利,而官员腐败本质上是对公共权力本质的背离和对公共利益的侵犯。

  腐败活动主要是特定政府官员的一种个人选择行为,是通过私人收益与私人成本的比较而做出决策的。而反腐败是一种社会集体性质的活动,反腐败的主体是公共权力的委托人,因而纳入分析范围的应该是其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同样,反腐败措施的实施必须以成本-收益原则为必要条件,开展反腐败活动时也必须考虑经济合理性。从这点看,笔者以为,就现实来说,我们也无法判定给予官员荣休金就能达到社会收益大而社会成本小的效果。因为官员的胃口越来越大,社会受到的损失越来越多。谁也无法保证荣休金的推行就能保证官员不腐败。(稿源:红网)(作者:朱四倍)(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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