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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国家赔偿法》呼声渐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1:05 济南日报

  《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在尊重和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暴露了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对国家赔偿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国家法治环境尚不完善,公民、法人及赔偿义务机关法治意识不高等原因外,《国家赔偿法》本身的缺陷是直接原因。如赔偿范围狭窄,违法确认规定有缺陷,赔偿程序不尽合理,赔偿标准偏低,赔偿金保障制度不健全等。

  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呼声频起,其中涉及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如何铲除赔偿历程上的“拦路虎”,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据悉,《国家赔偿法》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专家认为,修改的重点将集中在四个方面。

  修改重点一:国家赔偿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等专家认为,《国家赔偿法》在宏观、微观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宏观方面,我国现在的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特定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人身权方面只赔偿物质性损失,不赔偿精神性损失,在财产权方面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不赔偿间接经济损失。微观角度而言,《国家赔偿法》将违法原则在人身方面具体表现为“错拘、错捕、错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这种标准缺少可操作性,正确与错误是一个认识论问题,有时难以确定,直接导致了确认程序中事后举证的难度。因此,大量的“冤假错案”未能得到法律的澄清。

  修改重点二:国家赔偿标准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师范学院数学系主任陆征一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提高赔偿标准。陆征一认为,首先,按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不符合实际经济状况,其次,我国职工日平均工时为8小时,而被错误拘留的公民每天的拘留时间为24小时,还有16小时没有得到赔偿。

  修改重点三:赔偿程序“确认”

  应松年对此指出,在公、检、法、司分工负责的体制下,确认违法基本上是由违法的机关自身或者其上级进行。这种“自己当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确认违法极其艰难。加上法律没有对确认期限作出规定,有关机关能拖则拖。

  “要叫一个执法机关承认自己做错了事情,还要让其作出赔偿无异于与虎谋皮。”更有甚者,在申请国家赔偿时,有不少人遭受不同形式的打击和报复。

  修改重点四:错误的“政绩观”限制赔偿

  赔偿法设计的本意就是在于执法人员在“错拘、错捕、错判”下,以给予公民事后的补偿。但现实生活中,由于赔偿义务机关摆不正赔偿和政绩之间的关系。有的是基于部门利益,阻挠赔偿的给付;有的则更多考虑到个人升迁,干脆直接对赔偿的确认制造障碍。

  诸多的“拦路虎”,阻挡了公民的合法赔偿,扭曲了《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与当前提倡的“人本”理念相背离。因此,修改《国家赔偿法》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

  2004年7月27日至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关于《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讨会,决定把“以人为本”的思想作为修改和完善国家赔偿法总的指导思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据透露,本次修改建议稿在很多方面对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了突破,总数达117条的建议稿比现行的35条多出了两倍,分为“总则”、“实体”“程序”和“附则”等4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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