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传玺风波争论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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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5:08 中国青年报 |
在许传玺风波中,中英文对译这一单纯技术性的问题,却成为双方纠缠不清、对事实判定起决定作用的关键。 焦点一:institute应译为“协会”还是“研究院”? 指责方:在英文中,Institute有几种含义,如“研究所”(这是最常用的含义)、“学院”或“大学”(如麻省理工学院)、“协会”或“研究会”,因而Institute的中文对译不能为“研究院”。 辩护方:在院士制度这一语境中,“Institute”是“研究院”或“学院”的经典用字,与国内学者通常所认定的拥有“院士”的“研究院”或“学院”的英法文对应字———“Academy”———拥有同等(如果不是更高)的位置。 焦点二:mr应译为“会员”还是“院士”? 指责方:英文mr或mrship的基本含义是“成员(会员)”,不宜、也不能译为“院士”。为一个外文词选择中文对应词的时候,一定要考虑这个中文词在中文语境下的含义,在中文语境中,“成员(会员)”与“院士”完全是不可同日而语(尤其是不能混为一谈)的词组。 辩护方:“Mr”在指称“院士”时远比“Academician”更为普遍。如法国的院士均被称为法文“Membres”。法兰西学院院士就被统称为Membres,美国国家科学院与美国国家工程院均以“Mr”指称其“院士”(而无一使用“Academician”来指称其院士)。 焦点三:ALI的标准译法究竟是什么? 指责方:ALI在汉语语境中一般通译为“美国法律协会”。从Google(古哥)搜索“美国法律协会(ALI)”也可以证实,这是一个规范译名。在中国学者所写的论文或中,TheAmericanLawInstitute事实上也是被译为“美国法律协会”。 辩护方:“美国法律协会”的译法是错译,“美国法律协会”从未得到(也不会得到)研究院的审核和认可。《美国法律重述》系列的第一批汉译连同“美国法律研究院”这一标准译名已通过研究院的审阅和批准。“美国法律研究院”实际上已成为研究院的标准译名并将在丛书正式出版后,逐步为人们所知。 (边集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