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盗窃窨井盖者将处“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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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5:35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本报武汉2月27日电 记者张志峰报道:日前,武汉市公检法部门形成统一意见:今后,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盗窃窨井盖者定罪量刑。 井盖本身价值不大,往往达不到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警方对盗窃者最多只能拘留7天。据《刑法》第114条规定,破坏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28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