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被宰 司机告交警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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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5:50 法制晚报 |
本报讯从超市买的食品装在自己的车内,却被罚了100元,扣了1分。司机冯某对此不服,将交通队告上了法庭。记者今日获悉,东城法院判决支持了交通队的处罚决定,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7月11日上午10时,冯某驾驶微型面包车经过东城区张自忠路口时,因车内装满十余箱食品被东城交通支队东四队值勤民警拦住。民警根据新交法适用简易行政处罚程序,当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00元,扣1分。 冯某对这一处罚感到不解,他认为自己将从超市买来的4箱方便面和一些水果放在中座上,确实载货了。但并未达到民警所说的数量,而且要对载货进行处罚,也应有相应的量化标准,不应当这样不明不白的被罚款。 于是冯某告到法院,要求撤销东四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审理此案的东城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2款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冯某在驾驶的小客车内载货,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东城法院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冯某没提出上诉。 今天上午,交管部门就此案向记者介绍,按照规定车内不能载货。但如果市民从超市买来东西放在小轿车内,一般是没问题的。此案中冯某的微面放的货比较多,有碍安全驾驶。 作者:杨鹏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