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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婚”:考验婚姻的道德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6:10 深圳商报

  因丈夫在网上结婚生子,觉得受到伤害,哈尔滨的林女士,一怒之下以“重婚罪”将丈夫告上法庭,并要求精神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婚姻实行登记原则,因此不具备这一法定要件的“网婚”,没有重婚之嫌。据此,法院虽同意林女士离婚,却驳回了其“过错赔偿”要求。(《北京娱乐信报》2月27日)

  在这个网络无孔不入的时代,人们的感情表达方式正经历着颠覆性的变化:从一般的网络聊天到“网恋”,再到通过网络“登记”组建“家庭”甚至“抚养子女”的所谓“网婚”,真可谓无奇不有。诚然,这一切都是非现实的虚拟,就象林女士丈夫辨白的,“只是在网上无聊消遣”,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至少在这件事上,林女士个人感受是“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即便“重婚罪”不能成立,但离婚的结果毕竟产生,也就是说,虽然“网婚”之“婚”是虚拟、没有现实法律依据的,但它造成的伤害却完全可能是非常现实的。

  据《信息时报》2月23日报道,仅在广州一地,由网络恋情引发的已婚夫妻矛盾已占整个婚姻纠纷的30%,并且这一比例还有逐步上升的趋势;而据统计,参加网婚的中国人已经达到了10万之众。此外,有调查显示,在6263个被调查者中,32%的“一夜情”对象是通过网上认识的,远高于其它类型“一夜情”。

  这些数字表明,当网络工具不断演化成现实生活的一部分,虚拟与现实、游戏和当真的边界正日渐模糊的背景下,如何把握好个人婚恋情感问题上的分寸、尺度,使网络交流媒介不损害我们的生活,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考验着人们的婚姻道德责任。

  笔者虽并不反对网婚作为网络中一种虚拟的娱乐游戏方式的说法,也不否认其在丰富调剂人们情感生活上可能存在的价值,但同时认为,其对婚姻家庭潜在的杀伤力更值得警惕,因为“虚拟婚姻”纵然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绝不意味着就可以成为逃避道德伦理责任的掩体。我们知道,合乎道德的情感是一切美好婚姻的责任基础,所谓“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很难把那种伴随巨大情感投入,“在网上结婚、生孩子”式的“网婚”仅仅视为非现实的游戏,以“好玩”眼光待之,毕竟,从爱情的视角看,“精神外遇”其实才是最本质的外遇,非但不虚拟,而且最现实。

  社会学家弗洛姆曾说,“爱不是一种轻而易举可以体会的情感,人必须竭尽全力促成其完善人格……否则追求爱的努力注定要付之东流,不具备本真的勇气、信仰和自律者,不可能获得爱的满足。”因此,借着网婚这面镜子,检视在爱和婚姻上的责任缺失,是包括林女士丈夫在内的所有已经或企图尝试网婚者必须首先面对的一个考问。

  作者: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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