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建非营利上网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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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6:41 时代商报 |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秦逸)本报多次报道了网吧违规容留未成年人,并带来一系列社会不利后果的影响。此现象引起了人大代表们的高度重视。在辽宁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来自丹东代表团的冯振飞等18位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改〈对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该议案提出,现行的《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不适应现在形势发展的要求了。 冯振飞等代表认为,现行的《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的内容需要增加在《条例》中,如“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食堂、学校宿舍、传达室等场所必须配备符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人员”。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提供的食品、药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中小学校应当建设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等。设立“网恋”救助站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赵桂华实习生崔宁宁)针对青少年迷恋网吧,上网成瘾,以至荒废学业,甚至走上歧途的现象越来越多,辽宁省政协委员刘宏达在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呼吁设立“网恋”青少年救助站。 通过救助站给“网恋”青少年家长提供无偿或有偿服务。由专门人员负责帮助家长寻找或劝说上网成瘾的青少年,帮助他们戒掉“上网瘾”。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尤其是向青少年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可以在社区设置一个或几个分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