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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丢失 可退车船使用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9:2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彭科 实习生周新宇 通讯员何智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对纳税人不慎丢失车辆后申请退税作出明确规定和指引:纳税人在车辆丢失后,应于发生丢失之日起20天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车辆的税务注销手续,并可同时提出退税申请,其丢失当年应纳税款的金额为1月1日至办理注销手续当月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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