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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9:34 广州日报大洋网

  黄楚慧

  在刚刚结束的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了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要求。我国对行贿和受贿都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由于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往往形成了牢固的利益关系和信任关系,通常互相隐瞒包庇,反腐的侦查难度很大。单纯加大打击力度,也不一定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相反,堡垒容易从内部攻破,如果能让行贿者和受贿者互相揭发,反腐工作就容易出现新局面。

  让我们先来看经济学里的“囚徒困境”:

  A和B合伙抢银行被抓获,他们被关进分隔的牢房。检察官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不坦白,他们会因非法携带枪支罪名各判1年;如果其中一人招供而另一人不招,坦白者将作为证人不被起诉,另一人会被重判10年;如果两人都招供,则都会以抢劫罪名各判5年。结果,两个人都招了。

  “囚徒困境”的道理是:A和B都是理性的,希望减少自己刑期,而不在乎对方被判多少年。由于双方不能串谋,A会这样推理:“假如B不招,我只要一招就可获得自由,而不招要坐牢1年,显然招比不招好;假如B招了,我若不招,则要坐牢10年,招了只坐5年,还是以招认为好。无论B招与不招,招都是最佳选择。”同理,B也会如此推理。

  我们知道,贿赂罪有两大特点,一是犯罪隐秘,往往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除了彼此揭发,其他人很难发现;二是行贿受贿结合在一起,如果A犯受贿罪,必然有一个B犯行贿罪。在两者都要受到处罚的情况下,隐瞒则两利,事发则两弊,A和B必然要互相隐瞒而不是彼此揭发。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曾经提出,如果修改立法,规定“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那么,行贿人一旦被侦查就会想:如果不坦白,一旦被查实就要坐牢;如果主动交代,则马上没事。为自己考虑,最好的选择是告发受贿人。而考虑到行贿人很容易坦白,受贿人则惧怕被告发而不敢受贿。

  近日一则新闻可以让行贿受贿者的“囚徒困境”再往前推导:韩国监察院院长田允喆曾拒收15亿韩元的贿赂,但因未向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行贿人而面临行政处罚。如果说“交待行贿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可以威慑受贿的话,“拒贿不报要处罚”则可以把人吓得连行贿都不敢:人家不但不敢收,还要把我举报出去,果真如此,人家没事,我却是行贿未遂!

  笔者大胆设想,如果在《刑法》中加上两款,“主动交代行贿不以犯罪论处(此时要严罚受贿者)”,“拒贿不报仍要处罚(举报行贿后,要严罚行贿者)”,相信“囚徒困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贿赂的发生。(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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