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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09:45 法制日报

  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

  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讯(记者李新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五)草案。委员们普遍认为,刑法修正案(五)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基本成熟,建议经此次审议修改后交付表决。部分委员认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易导致男女比例失调,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些委员在审议中指出,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引产是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更深层的原因是缺乏相应的法律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进行打击和惩处。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论是否具有执业医生资格,只要是违反了相关法律,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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