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车祸 150米外开设警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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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4: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交警在处警时切实保障自身安全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交管部门了解到,为保障交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的人身安全,杜绝意外伤亡事故的发生,公安部日前印发了《加强交通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和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交警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外,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处理车祸,警示牌的设置必须距事故车150米以上。 处理事故 现场应设警示标志 《意见》对交警勘验事故现场警示标志、警示牌的设立,警车在事故现场的停放位置作了规定。以事故(故障)车辆为中心,高速公路(包括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事故现场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白天在500米以上,夜间在1000米以上;普通公路事故现场在现场前后方向分别设置警示标志,白天在150米以上、夜间200米以上。警车应停放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警示标志起始点,并开启警灯、示宽灯和车载发光警示屏。 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时,除执行特殊任务以及在路口指挥交通外,应当在人行道、路肩、路边、港湾式停车带、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等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地点进行。 行车道上 不得拦截检查车辆 《意见》要求,交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交警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处罚交通违法行为。不得脚踏车辆踏板,不得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不得强行登车责令驾驶人停车。对于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阻拦。如果在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等办法进行处理。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外,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二次事故 民警死亡责任倒查 《意见》要求,对因交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处置不当或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发生“二次事故”造成死亡的,要逐一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据悉,此《意见》下发的背景与交警在路面上执勤时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有关。去年,仅成都市区就有30名交警在执行公务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本报记者马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