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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看到的法院“督办”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4:51 中国青年报

  笔者对公、检、法三机关联合督办案件颇有亲身体验,2001年“严打”斗争开展后,我在政法委临时成立的“严打办”工作过一段时间。那时,上级机关督办案件风行一时,从中央到地级市,从法院到检察院、公安局,都有自己的挂牌督办案件,成为了“严打”斗争的一种工作特色。

  笔者认为,法院作为纯粹的司法机关,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案件指导值得商榷。

  首先,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而非领导关系,一级法院不仅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人,同样也独立于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的指导是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最高法院)、工作规范和对个案的上诉案件的审理、再审案件来进行。督办这种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上级法院以行政化的方式要求下级法院贯彻其意图,损害了一级法院审判案件的独立性。

  其次,上级法院在督办过程中,不免要听取汇报、进行指导,这实际上就已提前进入审判程序,使下级法院的审判等同于上级法院的审判。这和人们所诟的“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制度并无区别。这使得上诉审程序虚化,侵犯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既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案件督办不符合司法程序,那么上级法院参与到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联合督办”中,就更值得探讨。

  第一,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不同的职权,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三机关“联合督办”,实际上就是混淆各自的职权。

  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三家一联合督办,配合是加强了,但制约无形中就弱化甚至没有了。经验表明,在“严打”斗争和各种专项打击犯罪活动的行动中,由于过于强调对犯罪的打击,难免有侵犯人权的现象及冤假错案发生。因此,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越是强调要严厉打击犯罪的时候,法院更应当发挥平衡器的作用,做到平等、中立、公正。

  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现实中,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行政机关的控制之下,法院的人事提拔、各种资源的获得都依赖于行政机关,因此,参与行政机关发起的各种活动,以提高自己在行政机关心目中的地位,就是法院的当然选择。在这样的前提下,法院参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督办”案件,有利于表明其支持行政机关行为的立场,更有利于今后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

  综上,笔者认为,上级法院不宜督办案件,更不宜参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联合督办”案件。要解决这一问题,须依赖于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任重而道远。

  作者:浩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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