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嫌疑犯自己成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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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6:26 大连日报 |
本报讯(李国峰魏业先记者孙健)故意放火者可恨,但对其滥设私刑、殴打致死而触犯刑法者却是可悲的。日前,金州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公诉一起伤害案中的8名被告人,他们因打死一名放火嫌疑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或四年。 2004年春节前后,金州区杏树屯镇某村十八九户村民的草垛接二连三、莫名其妙地燃起火来,有的人家被烧后再买来柴草仍遭火灾。一次又一次发生的火灾,闹得大家心慌意乱。当村民在烧过的废墟上发现了未烧尽的燃香后,始知是有人故意放火,这也激发了大家愤怒。于是,村民自发地组织起来,看护草垛。 2004年4月21日凌晨2时,巡夜的村民吴某看到有人在自家草垛附近转悠,等该人走后,吴某发现自家草垛里被放了一盘点燃的香,香的另一端还有一圈火柴。吴某马上通知李某等六人迅速赶来,大家手持棍棒在村东南的小山坡上堵住了邻村的黑龙江人杨某,但杨某不承认自己放火并夺路欲跑,被六人一顿棍棒拳脚后押解下山。随后,在闻讯赶来的二三十名村民的逼问下,杨某承认了此前村里的火是他放的,邻屯的一些火也是他放的。吴某等愤怒的村民控制不住情绪,又先后上前对杨某拳打脚踢,还有的用石头砸,直到警察接警后赶来制止。 杨某被警察带走并送往医院救治,但终因伤重不治而亡。后经法医鉴定,杨某因钝器击打导致开放性创口和多发性骨折,出现失血性休克,又因内脏严重挫伤导致窒息死亡。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李某等自发地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确实值得称赞。但他们将杨某打伤致死的行为却触犯了法律。我国法律十分重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任何人无权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纵火嫌疑犯杨某未经法律认定,不能认为其就是罪犯;即使犯罪,也不至死,其处罚也应由司法机关进行。因此,吴某等在即不属正当防卫亦非紧急避险也无其他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剥夺杨某的生命,是对公民人身权的侵犯。金州区人民法院在8名被告人共同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万元后,鉴于其主动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工作,有自首情节且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减轻处罚,作出了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