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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7:08 大众网-大众日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76号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4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2005年1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重大建设项目;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 下列地区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

  (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第六 条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规划选址阶段进行。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和地区概况;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三)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四)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五)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六)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七)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申报表;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原件;

  (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后,应当委托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地震小区划报告,应当经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评审;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负责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工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颁布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未获通过的,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费用由评价单位承担;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未按照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人民政府1997年10月8日公布的《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

  一、交通项目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快速路、城市轻轨、地下铁路和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四)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五)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港口项目或者1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二、水利和能源项目

  (一)Ⅰ级水工建筑物和l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二)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项目、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项目;(三)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四)年产90万吨以上煤炭矿井的重要建筑及设施;(五)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三、通信项目

  (一)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二)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四、生命线工程

  (一)城市供水、供热、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二)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三)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四)城市污水处理和海水淡化项目。

  五、特殊项目

  (一)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二)重要军事设施;(三)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六、其他重要项目

  (一)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炼钢、轧钢工业项目以及年产50万吨以上特殊钢工业项目、年产200万吨以上矿山项目和其他大型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二)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三)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四)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以上区域或者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超过80米,或者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筑;(五)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六)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七)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省地震局就《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答问

  问:请解释一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含义?

  答: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通过对工程建设场地及其周围的地震活动和地震地质环境的评价,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适应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以及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内容包括地震活动环境评价、地震地质构造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灾害评价以及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

  问:为什么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答:为了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工程建设时,需要考虑工程场地可能遭遇的地震危险程度。国内外地震灾害表明地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是由于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破坏、倒塌以及次生灾害所引起的。因此,减轻地震灾害的关键在于保证各类建筑物具有相应的抗震能力。要保证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就必须选择合适的工程建设场地,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把好设计和施工质量关。而地震安全性评价正是为选择合适的工程建设场地和科学合理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服务的,它是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首要环节和重要基础。

  问:为什么要制订《办法》?答:《办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有效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安全。我省具有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存在着著名的郯庐大断裂和聊考、燕山-渤海、南黄海等一系列地震活动构造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较快,人口密度大,防震减灾任务十分繁重。多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非常重视防震减灾工作。1997年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后,为依法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于科学选择工程建设场地、制定城市规划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高重大建设工程和城市整体抗震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先后完成了山东海阳核电、青岛地铁、黄河二桥等300多项重大建设工程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10多个城市和开发区的地震小区划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问:《办法》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作了哪些规定?

  答:考虑到各地自然地理环境、地震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办法》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同时规定了必须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

  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指地震发生后,一旦遭到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设工程。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要尽快恢复生产的生命线建设工程,如医疗、广播、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均属此类。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工程和贮(输)油、贮(输)气、贮存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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