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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可变更撤回行政许可 由此造成财产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8:4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严丽君 通讯员/穗规宣)根据昨日公布的《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依职权变更、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暂行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规定将于3月20日起实施。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以下情形: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相关的城市规划正在调整,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可能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与新批准的城市规划有严重矛盾,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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