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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正案昨公布 强制拆除裁定须在一个月内作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8:5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江强)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法院行使强制拆除三层(含三层)以上违法建筑的执行权,但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准许强制拆除的裁决。

  修改前于1996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两层以下的违法建筑和抢建部分的违法建筑由规划国土部门实施强制拆除,三层以上的违法建筑则由规划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随着去年梳理行动的不断深入,鉴于深圳市查处违建尚不容乐观的形势,有人大代表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也可以拆除三层以上的违法建筑。经过本次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考虑到这一授权与行政处罚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冲突,修正案表决稿仍维持了原条例的有关规定。

  但是,修正案增加了提高强制执行效率的规定,把人民法院自接到《申请强制拆除执行书》后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决的时间由原规定的两个月改为一个月。另外,修正案还赋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规划土地监察方面的执法权,同时执法权重心下移,规定违法用地和违建案件的查处实行属地管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才需要提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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