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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留个心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9:17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实习记者薛忠瑜记者许莲通讯员李红升)记者昨日获悉,市仲裁委成立以来所受理的1215件案件中,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占到总数的50%以上,高居各类经济纠纷的榜首。仲裁专家提醒市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市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成立以来,在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五成以上,远远超过其他各类案件。而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占到90%左右。房地产仲裁案件的增多,一方面说明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活跃,另一方面也说明房地产市场存在较多问题。据市仲裁委员会的一位负责人介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集中表现在4个方面: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交付的房屋不能按期办理合法的权证手续、没有合法手续开工建设造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其中,不能按期办理合法的权证手续约占房地产仲裁案件的80%左右。

  为此,市仲裁委的专家提醒市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将以下几项内容约定清楚:约定好建筑面积或套内面积;约定好付款日期,以及按揭贷款的办理方;交付使用的时间;小区配套设施的指标,如绿化、道路等。据了解,有些购房纠纷不受法律保护,购房者必须格外注意“留个心眼”,其中以广告宣传最为突出。根据有关规定,广告宣传中的承诺能构成合同要约的,必须是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具体允诺,如“本小区有医院、超市、学校”等。像“鸟语花香”、“绿水环绕”等抽象宣传则不属于合同内容,购房受骗后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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