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今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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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09:43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
宁波日报讯(记者吴向正通讯员王伦君陈勇)由市人大审议通过、省人大批准的《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悉,这是我省第一个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方法规。昨日,市检察院对此条例作了一番解读。 预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国对记者说:“《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正式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从以前主要靠政策预防转向如今的法制预防,改变了我市预防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这是一个重大的战略转变。” 重点规范公共权力行使 根据规定,该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纵观整部法规,立法者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点落到如何由内至外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上。为此,条例规定了行政部门必须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有效措施防止市场行为对公共权力的腐蚀,同时加强对行使公共权力的监督。 形成社会大预防格局 根据条例规定,我市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监督和指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这有利于我市逐步建立起科学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社会大预防格局。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国家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规定以及有关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收入等各项财经管理制度等。 强化检察等机关的监督 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检查、通报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有权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提出处分建议的机关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