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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条例今起实施 领导加工资职工也要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0:22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去年12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今起正式实施,我省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职工工资增长提供法律保障。

  四种情况可涨工资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
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都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

  企业增长工资有惰性

  为什么企业明明有效益,却不愿为职工加工资呢?劳动部门负责人称:“绝大多数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企业经营者不愿意为职工增加工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企业认为分配自主,政府无权干涉;二是劳动力富余,选择余地大,支付职工低工资不会影响其对劳动力的需求。因此,消除企业增资惰性是促进企业增资内在机制形成的关键所在。”该负责人还称,在此前的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对劳动报酬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多规定为“征求意见”“可以协商”。此次江苏出台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首次以“应当事先平等协商”的字样,明确赋予职工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具有协商共决权,具有突破性的意义。针对在一些用人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增长后,常常出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增长很多,而普通职工增长少甚至不增长、负增长的现象,《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 本报记者 朱锐(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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