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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缴住房工资不行了 省城住房公积金步入行政执法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1日10:33 水母网

  通讯员 徐雁飞 焦屹 记者 周学泽 报道

  本报济南2月28日讯记者今天从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省城率先在全省出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决定自3月1日起对违反公积金政策的单位进行行政执法,这标志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正式在我省起步。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侃介绍: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缴纳部分均属职工个人所有,是职工应享有的“住房工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建立公积金制度”,并对违反条例作出了处罚规定。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学习借鉴北京、重庆等兄弟城市的经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此规定,并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原则通过,报济南市法制办备案后正式生效。

  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济南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将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立案。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承办人员提出意见,经执法主管处长审核,报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逾期1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并就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做出具体、可行的计划,经执法处室负责人和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规定》鼓励职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561951。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应立即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开户登记手续。责任编辑:刘家昌(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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